2026年1月29日 星期四

《字花》118期封面事件

關於字花118期

有細心讀者留意到,最新一期字花的銷售列上並沒有序言書室,向我們查詢原委。是的,這期字花我們應該不賣了。

本店於周四(22/1)收到發行字花118期的書卡。封面為一名男生流淚的大特寫,背景為米綠色景深,沒有其他事物。內容介紹指此相片攝於大埔宏福苑外的悼念場地,而他們並不認識這位少年。我們與字花現任主編黃永亮先生確認過,雖然男生樣貌清晰可見,字花卻並沒有取得同意將其大頭照用作封面。

店員內部溝通後,皆認為當中有不妥之處。我們理解媒體運作有其既定準則。私人領域的哀傷,如非基於公眾利益,不應成為媒體的焦點。真實的傷痛,除非為個人經驗,或得到當事人同意,否則不宜作為賣點。

我們再與字花方面確認,他們並不認識該少年,即未有獲得其同意。這與我們期待及支持的文學雜誌實有巨大落差,亦與我們推介、選書的立場明顯相違。

我們懷著善意再與字花主編溝通,希望他們回應我們的疑慮,或者作出補救,又或指出書店的盲點,讓我們理解主編的理由,從而可以照樣出售。字花主編稱需要請示董事會,待周二再作回應。

可惜在等待回覆期間,字花已開始宣傳118期開賣,銷售列中亦已沒有序言。我們雖然仍在等待周二的回覆,但這期大概不賣了,還請讀者知悉。

序言自字花創刊起即作為銷售書店,非常榮幸有機會支持香港文學的發展。字花今期的編輯立場與我們根本相左,未能等到進一步溝通以理順分歧,實感遺憾。希望往後仍能同舟一渡。

序言書室 Hong Kong Reader Bookstore臉書專頁 2026年1月24日)

董事會就《字花》118期封面爭議之聲明

《字花》邁向二十周年。回顧廿載,我們一直維護編輯室編採自主,歷任編輯亦謹守崗位,為香港文學守護發表園地,同時與各屆董事會保持良好的溝通與默契。這二十年來,並未發生有關內容選輯的重大爭議。

董事會在得知《字花》第118期封面選用一張人物肖像照片事件,曾多次表達疑慮,並在得知付印後,就出版流程給予相應的工作流程行政指令,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在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前,本期不允上架。然而,因主編表示無法信服,董事會基於尊重編採自主原則,並沒有強制禁止出版及上架。

知悉《字花》第118期剛剛出版,截至今日13:30,主編並無主動向董事會就爭議事件通報。董事會經由社交媒體讀到序言書室的意見,在書店公開的帖文中,我們首次知悉書店曾與主編溝通過。在此,謹為我們未完善的相關管理工作,向讀者致歉。

就此董事會嚴正關注,將進行內部調查及商討應變方案,在跟進工作執行前,歡迎各位讀者繼續給予意見。

感謝讀者多年同行,同時向讀者及受影響人士致歉。

水煮魚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6.1.24

《字花》花臉書專頁 2026年1月24日)

紅眼:關於字花第118期

第一次正式提出並展示這張封面照片,是在去年十二月底一次有藝發局人員旁聽的字花董事會會議上,也提到這期將會延後數周出版,額外做一個「大埔故事」封面專題,收集前線記者、攝影師在大埔宏福苑悼念現場的見聞和感受。眾多照片之中,這張照片帶給我的感覺最為震撼。香港有別於中國大陸、日本等有立例管制肖像權的地方,無論新聞攝影抑或創作,均不需要肖像權人授權,字花董事都是資深傳媒人和文化界學者,他們本身亦理解。

然而,能預見這會帶來一些爭議,以文學雜誌為定位的刊物,做這樣一個結合新聞採訪和文藝抒情的專題,會否兩頭不到岸有些矯情呢?會不會被外界責備是消費社會悲情事件呢?以至,選用一位陌生少年的特寫照片做雜誌封面,都肯定會招來批評。但為什麼在大型文藝晚會、馬拉松活動,攝影師可以隨便拍照,記錄途人情緒;在悼念獻花的場合拍攝就有違道德,甚或代入肖像權人去想像對方會受到傷害?攝影師與我都有一定新聞工作訓練,於到處傳媒單位、充滿攝影機的公開悼念現場,當然會有一些迴避鏡頭、不願被拍攝的人,這些照片,我們並無選用。封面照片的事主,與攝影師有眼神交流,也是我相信這張封面照片並不冒犯肖像權人的原因。作為這一期字花雜誌的主編,我本就期待這一期出版後可以引來許多討論。只不過沒想過這些討論在正式出版前已經發生。激起網上罵戰與罷賣非我所願,這些聲音或許更讓封面照片上的陌生少年受到困擾和傷害了。

對於「新聞攝影可以,但字花作為一本文學雜誌就不可以」的說法,我並不認同。無論網民、讀者、書店、眾多恆常稿事往來的作家前輩,都不斷提出他們認為的、他們過去熟悉的字花應該是一本怎樣的文學雜誌,對於怎樣才是一本文學雜誌,文藝圈子裡每一位持份者都有著許多固定想像和期待,甚至將圈子越縮越小。打破這些藝文圈子裡的道德審美框架,希望文學雜誌不只是所謂的文學雜誌,也不應該只是大家想像中的模樣,我曾以為這會是多位董事任命我接棒字花的最大原因。

雜誌正式刊印前一晚,收到董事會以行政命令強制終止上架,讓我明白到,其實我對字花的想像與董事會的期望有很大差距,也被警醒要提防網上迴響,會否觸碰文藝圈子的道德底線,影響字花聲譽等。字花這本文學雜誌,讓我感到很意外地,它並不完全屬於實際執行編輯、撰寫、攝影與美術設計的人,更多是屬於並無實際參與刊物運作的文藝愛好者,他們會否認同字花的走向才是最重要的事。及後我應董事會要求,重寫今期出版簡介,也答應不就任何質詢與網上迴響表態,需每事請示董事會。

董事會昨日已經收到我的請辭通知,於今早接納。我會盡力協助完成第118期的重修重印及第119期交接。荒腔接棒,走板下馬,自知多年來都不是一個受文藝圈子歡迎的人物,但交由這樣一個獨斷任性的人嘗試經營文學老品牌,對當初力排眾議的董事,我始終心表感激。見網上有人形容是字花之亂,那亂臣已去,希望新一任主編能夠帶領字花恢復原來面貌。

紅眼臉書專頁 2026年1月25日)

敬告讀者

董事會日前收到《字花》主編黃永亮(紅眼)之請辭,唯經調查後,發現主編嚴重違反僱傭合約條款,董事會已即時解除黃先生於本公司之全部職務。

就《字花》第118期封面事件,董事會已與編輯室各成員共同商議,決定《字花》第118期暫不上架,並會於修訂後再與讀者見面。

感謝前輩、文友及讀者廿載同行。《字花》團隊毋忘初衷,盼與大家展望文學的未來。

水煮魚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6.1.26

《字花》臉書專頁 2026年1月26日)

鄧小樺:《字花》118期封面事件之我見

我2006年與友人一起創辦《字花》,中間當過編輯和藝術總監,2016年離開(亦無參與編委會),迄今已經離開十年。這十年間的《字花》之編輯及營運,我完全沒有參與。但依然不時還會有人不知我離開了,近日的《字花》118期封面之亂,竟也有一些好事之徒算在我頭上。其實,識者應知,但凡我若對《字花》還有一丁點影響力,這種事都不會發生。以下只談個人意見和個人所知事實(事件概述見文末)。

個人意見:

1. 香港的確沒有肖像權法規。新聞媒體和新聞攝影的確時常拍攝途人大頭。因此是否消費哀傷、是否剝削被拍攝者,是大眾觀感問題和倫理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但沒有犯法,不代表沒有觀感問題。觀感問題嚴重到一個程度,就有代價。

2. 已經很多人就此析論過照片不適當,我這裡從簡:新聞媒體講求直接與感染,文學媒體講求喚起想像與審美,因此後者封面多有中介性藝術處理。在一個文學媒體上以流淚大頭相片指涉災難,本身就容易被指流於直接煽情,在大眾媒體中理所當然的東西,在文學媒體上可能顯得很BAD TASTE。在文學中,直接煽情就是BAD TASTE。

我在台灣,看過《漢聲雜誌》、《島嶼邊緣》等的編輯桌,才更發現,一本雜誌媒體,是以美學或意識型態來做主骨幹帶領,往後做的人都要深入熟習那種美學、方法與意識型態,才能確保雜誌長做而不變質。其實以特里.伊果頓(Terry Eagleton)的話說,美學就是意識型態。紅眼想要以講求煽情直接的美學意識型態,去推翻字花原來講求距離和反思的美學意識型態?這本就是件嚴重的事,在任何媒體或藝團中,都會遭受阻力。甚至,比較起來,香港文學雜誌的意識型態保衛算是太不森嚴了。

3. 這次的阻力包括來自讀者。雜誌封面就是要召喚受眾的良好觀感。受眾當然包括以往長期的支持者。大頭男孩照片會被文學讀者認為太過直接煽情,在新聞媒體來說,卻又不夠說明性與表達力(因為宏福苑事件重點在環境),不見得可以吸引到不熟悉文學的一般讀者。破壞了原有的美學,失去舊有支持,未有吸取到足夠的新受眾,也未見提出鮮明殊異的新美學(借用新聞媒體的運作邏輯稱不上是一種美學),這個大頭流淚照封面照,可稱是「無意義的犧牲」。

在我看來,還遠遠不必談到是否傷害男孩本身,這個封面首先可以肯定是傷害到《字花》本身(現在已經證實如此),單憑這一點就可以要求主編撤換封面。當然這需要很大的管理意志,要有人勇於堅定地捍衛雜誌或公司利益的立場。以我十年前的經驗,字花草創團體一直對後來的編輯團隊採放任路線,很怕被說「老鬼干政」,別人看來是放任到了不可思議的程度;現在董事會能嘗試強制下架、自出聲明,已經是成熟了。

4. 一個封面受到長期支持者、長期合作販售書店、內部董事會連番質疑都不願下架,對於一個新上任的主編來說,可稱頗為狂妄、獨斷獨行。看紅眼今日聲明,現在引起爭議到了千夫所指、親者痛仇者快的程度,他還是不覺得自己有錯。他不滿於:

//無論網民、讀者、書店、眾多恆常稿事往來的作家前輩,都不斷提出他們認為的、他們過去熟悉的字花應該是一本怎樣的文學雜誌,對於怎樣才是一本文學雜誌,文藝圈子裡每一位持份者都有著許多固定想像和期待//;以及

//字花這本文學雜誌,讓我感到很意外地,它並不完全屬於實際執行編輯、撰寫、攝影與美術設計的人,更多是屬於並無實際參與刊物運作的文藝愛好者,他們會否認同字花的走向才是最重要的事。//

其實,以上紅眼所不滿的,不都是正常甚至健康有影響力的雜誌的特徵嗎。難道你去做《Vogue》,《Vogue》就屬於你了,不用管原來的固定想像和期待?用公司法的概念,職員是受薪來執行董事會的意志,受薪的人收錢同時還擁有了公司?怎麼可能呢?而且你才剛入職。

我自從2013年文館成立之後開始做公司最高決策人,我的感悟是,做腦細是很需要限制自己的EGO、時時自省力戒狂妄的,因為當你是最高領導人,你的缺點會鮮明地浸染整個機構,那些缺點就像在時代廣場大電視輪播一樣無所遁形。比如當你是其中一個作者,BAD TASTE可以是小趣味值得包容;但作為主編,BAD TASTE就非常危險。紅眼比我年輕十一年,但其實也早有擔任總編輯的經驗,我以為他應該比我更懂得。

5. 整個事件裡,在我看來最黑白分明無可錯判的,是工作倫理問題。序言提出嚴肅質疑已隱伏危機,紅眼表示要請示董事會但根本沒有通報,這是欺上瞞下的經典示範;一邊緩兵一邊在銷售LIST拿走序言,這算先下手為強(有何意義)?這是不合倫理的處事手法。雜誌人手有限,如果心存不誠,管理監察的代價就非常高。

紅眼曾是我的下屬,2021年我因欣賞他在媒體轉戰打滾但仍心繫文學,請他做虛詞無形的兼職編輯,薪金比我這個兼職總編輯更高;至2023年初我忍無可忍回港與他結束賓主關係。不想落井下石故在這裡先不談細節,不過我有備好了千來字的工作倫理問題紀錄清單。我在去年八月後同時收到兩間公司對於黃永亮(紅眼)的reference查詢,我都是說,工作能力沒有問題,工作倫理則有嚴重問題,所以不會回聘。

ME果然是無人相信的卡珊德拉,後來兩間公司都似乎聘請了黃永亮(紅眼)?其中一間就是已和紅眼解約的字花(水煮魚)。而今日聽到消息,原來黃永亮現在同時是明報全職員工,與字花的全職主編任期重疊,而且後者並不知情。我吃驚了,現在香港是可以這樣食兩家茶禮的嗎?希望有人澄清這不是事實。如果這樣身兼兩份全職是現在常見的,也望各傳媒行家有教於我,讓我以後聘人也有個參考。

紅眼是有才華的,我並不是想他從此無得撈。希望他能端正心胸,將來可以走在正道之上。

6. 談論字花的事非常痛苦,因為它畢竟是我傾力十年所做之事,後來孤軍作戰傷口猶在,出走之後鞭長莫及,有時受人臉色,關於 #取消文化 可以寫好長的文。但我無論如何,始終相信二千年代初期,我在當時的BLOG上頁首的那段引文:

//不要總體化、不要簡單化、不要阻擋他的步伐、不要使軌跡凝固不變、不要追求某種優勢、不要抹殺事物也不要抹平,尤其不要做自私的打算,不要據為己有或重新據為己有(即使是通過那種名為拒絕而實為打算借此達到重新據為己有之目的的悖論形式)、不要佔用過去和現在從來都不可能據為已有的東西。 ——雅克.德里達,於路易.阿圖塞喪禮上的發言。//

既不佔有,亦無所謂失去。如此可以。

重複:我現時對字花並無影響力;而我就此發聲,也可能又有好事之徒向我潑糞。只是,有些話該說就說,這不止是字花的事,也是香港文學界以至文化界的事,我們要保持理性討論和凝聚共識判斷,以示我們有自省、自理和成長的能力,在廢墟般的世界,亦不自棄。

-------

事件概述:

118期《#字花》以流淚的男孩面部大特寫為封面全封出血照,對應主題「大埔故事」,意指宏福苑災事。

#序言書室 日前(1月24日)貼出聲明,指曾向《字花》時任主編黃永亮(筆名紅眼)質詢照片未曾取得當事人同意,覺得不妥,要求《字花》回應疑慮;黃永亮表示需要請示董事會,但序言發現在等待回覆期間,字花照舊宣傳118期,而在銷售列中拿走了序言書室,等於已作決定;序言因此出聲明表示不會賣118期《字花》。聲明甫出,在臉書上獲得相當多的人表示支持序言決定,其中不少是我能認出名字的作者和讀者。同日下午,《字花》(水煮魚)董事會發出聲明,表示在出版前曾對118期封面表示強烈質疑,但因主編黃永亮堅持,董事會尊重編採自主原則而沒有強制禁止出版及上架——而主編黃氏從未就序言書室之質疑向董事會通報。董事會向讀者及受影響人士致歉。期間已有許多讀者、傳媒從事人士、年輕或資深文學作者表達意見,大部分質疑少年大頭封面。今日(25日),紅眼個人專頁貼出聲明,表示香港沒有肖像權,新聞攝影可以拍攝途人樣貌那麼文學雜誌字花也同樣可以;他自命是來「打破藝文圈子裡的道德審美框架」,不滿於這麼多網民、讀者、書店、稿事往來的作者,對「字花應該是一本怎樣的文學雜誌、怎樣才是一本文學雜誌」指指點點,表示已經向董事會請辭。

Tang Siu Wa臉書2026年1月26日)

《字花》之亂,起因是序言書室出聲明,說新一期《字花》他們不會發售,因為該期雜誌封面用了大埔火災一個少年流淚的大頭相做封面,但他們又知道雜誌編輯未有徵得少年的同意。

事件最爆之處,不是那張相片,而是接下來各方面的多個聲明,歪論迭出奇文共賞。

首先是《字花》的「董事會」發聲明,居然一來就割蓆!

「⋯⋯董事會在得知《字花》第118期封面選用一張人物肖像照片事件,曾多次表達疑慮,並在得知付印後,就出版流程給予相應的工作流程行政指令,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在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前,本期不允上架。然而,因主編表示無法信服,董事會基於尊重編採自主原則,並沒有強制禁止出版及上架。

「⋯⋯在書店公開的帖文中,我們首次知悉書店曾與主編溝通過。在此,謹為我們未完善的相關管理工作,向讀者致歉。」

即是說:呢單嘢,我哋話X咗個編輯㗎啦!叫咗佢唔好咁做㗎啦!咁佢唔X聽我哋講,有乜計呀?「編採自主」吖嘛!

喂喂喂,「編採自主」不是這樣子用的吧!你管理層要給予編採發表與編寫的空間,不代表雜誌出了事,你們管理層可以用「編採自主」來開脫啊!

然後是主編黃永亮(紅眼)的聲明,他表明自己認為,既然香港沒有肖像權,相片能夠帶來震撼,刊出也無壞。但他為自己辯解時,有一段是這樣子寫的:

「⋯⋯當然會有一些迴避鏡頭、不願被拍攝的人,這些照片,我們並無選用。封面照片的事主,與攝影師有眼神交流,也是我相信這張封面照片並不冒犯肖像權人的原因⋯⋯」

喂喂喂,佢有望鏡頭,不代表他就是願意的!等於,有個女仔對住你笑,不代表那個女孩愛上你啊!紅眼兄你分得出嗎?

然後最狂係肥鴨!

《字花》係肥鴨有份創辦,但她已離開《字花》很多年,這件事其實與她無關,她只是塘邊鶴,也可以說是塘邊肥鴨。

如果有人誤以為這風波與她有關,她只需簡單公告自己已經離開多年就可以了,但她卻是這樣寫的:「其實,識者應知,但凡我若對《字花》還有一丁點影響力,這種事都不會發生。」

嘩,說自己無關就夠啦,偏要對仍留任的人落井下石,告訴全世界「冇咗你就唔X得」,有點老土啊。

但最老土的是,她出文主要目的,是狙擊涉事編輯黃永亮(紅眼)啊。

肥鴨文:「紅眼曾是我的下屬,2021年我因欣賞他在媒體轉戰打滾但仍心繫文學,請他做虛詞無形的兼職編輯,薪金比我這個兼職總編輯更高;至2023年初我忍無可忍回港與他結束賓主關係。不想落井下石故在這裡先不談細節,不過我有備好了千來字的工作倫理問題紀錄清單。」

又話唔想落井下石,但又寫定千字文去隨時準備數臭人,這是什麼文學手法?

然後她又寫道「紅眼是有才華的,我並不是想他從此無得撈。希望他能端正心胸,將來可以走在正道之上。」

好了,肥鴨是怎樣希望黃永亮(紅眼)繼續有得撈呢?

肥鴨文:「⋯⋯而今日聽到消息,原來黃永亮現在同時是明報全職員工,與字花的全職主編任期重疊,而且後者並不知情。我吃驚了,現在香港是可以這樣食兩家茶禮的嗎?希望有人澄清這不是事實。如果這樣身兼兩份全職是現在常見的,也望各傳媒行家有教於我,讓我以後聘人也有個參考。」

這才是她的重點!

雜誌封面的相片應該怎樣?文學雜誌與新聞報導的道德處理分別?這些都是次要的,她主要是把黃永亮(紅眼)往死裡打,指控他「食兩家茶禮」,要已經辭去《字花》編輯一職的黃永亮(紅眼),連另一份全職工作也丟掉。

這就是香港文壇啊!

三篇聲明,勾勒出香港文學圈的群像,展示了香港文壇的文采與風度。

黃洋達臉書2026年1月26日)


大香港早晨 EP 3112 on YouTube 2026年1月26日)


封面少年的淚容:新聞價值、公眾利益與兒童私隱的權利邊界

序言書室 Hong Kong Reader Bookstore2026年1月24日於社交媒體上宣布 https://www.facebook.com/hkreaders/posts/pfbid032qra4x49rYzDr6HrhgCpeAYxa9xk3fB1g3qsJpDQzztmiXLBA9cdMmc8zvayjdC1l ),傾向不售賣文學雜誌《字花》第118期。該期雜誌封面採用一名男性少年的流淚大特寫照片,背景並無其他元素,僅以該少年清晰可辨的肖像作為唯一視覺焦點。據雜誌內容說明,照片攝於大埔宏福苑外的大火悼念場地,少年正處於哀悼情緒中,而編輯部承認並不認識該少年。經與《字花》時任主編「紅眼」確認,雜誌在未取得該少年(或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便將其私人哀傷表情放大作為封面,用以吸引讀者注意。書室經內部討論後一致認為,此舉涉及倫理疑慮:私人領域的哀傷,若非基於公眾利益或經當事人同意,不宜被媒體用作焦點或賣點。此決定體現了對私隱權及未成年人尊嚴的尊重,獲得不少網民理解與支持。

然而,翌日已因爭議請辭的「紅眼」在社交媒體發文質疑( https://www.facebook.com/redeyeiswriting/posts/pfbid02nT45LzW1EhqLXVuaqb2j6Rqwkhk2WFCKae5R4sGPY6vhHtAmxE1ZfUfseQfF8Xdel ),指香港並無如中國大陸或日本般的專門肖像權立法,新聞攝影或文藝創作無需肖像權人授權;他比照大型公開活動中攝影師可自由記錄途人情緒,質疑為何在充滿傳媒的公開悼念現場拍攝即被指違倫理,甚至批評對方代入想像當事人會受傷害。「紅眼」強調攝影師與其本人具新聞工作訓練,已避用迴避鏡頭者的照片,且封面照片主體與攝影師有眼神交流,故相信不構成冒犯。

此爭議本質上凸顯了媒體在公共場合拍攝及使用個人形象的界線問題:當涉及流露深切哀悼情感的未成年人時,是否仍可一律適用「公開場合無私隱」的原則,抑或必須施加更嚴格的同意要求,以保障私隱?特別在照片被有意放大為商業賣點、而非純粹背景元素的情況下,此類行為是否已觸及個人資料私隱、合理私隱期望及人格權保障的法律界線,值得從香港本地私隱法以至國際人權判例層面深入檢視。事實上,國際人權法及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已就此議題建立了相當成熟且具體可適用的原則框架,足以為涉及未成年人哀悼慘劇的個案提供指引。

一、照片主體較諸純粹「偶然入鏡」的路人,其私隱權利更需嚴格保障

從個人資料私隱法角度審視,媒體在公共場合拍攝並刊登照片,若有關人士僅屬「偶然」入鏡,而非有意針對其身份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則一般不構成侵犯私隱。時任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李義(現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在《東周刊訴私隱專員》[1]一案中清楚闡釋,若報刊刊登照片的目的在於說明某社會現象,入鏡人士的身份並非出版者的重點,且出版者無意特意識別該人士,則拍攝及刊登行為並不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亦不會觸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下的「資料保護原則」。即使刊登後有熟人能夠辨認該人士,亦不改變拍攝行為的本質,因為攝影者及出版者對該人士的身份並無認知或興趣。

歐洲人權法院在《Vučina訴克羅地亞》[2]亦採取相似立場,強調侵犯《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下的私生活受尊重權利,須達到一定嚴重程度門檻。該案中,申請人在公開音樂會中被拍攝並刊登於報章,照片尺寸細小、僅顯示其拍掌的神情,且無扭曲或負面渲染,人權法院認為,在公開場合及公開活動中被拍攝並刊登,本身不構成對第8條權利的干預,尤其照片並非以隱秘、欺騙或利用當事人弱勢地位的方式取得。

然而,上述原則並非絕對。若拍攝及使用照片的目的或實際效果,是將特定人士作為可識別的主體予以聚焦,則私隱侵犯並非附帶或不可避免,而是有意為之,此時須受法律規管,以平衡新聞自由與私隱權利。《東周刊案》中,李義法官明確指出,若某人的照片是為了編纂關於其作為已識別主體的檔案而拍攝,則該拍攝行為顯然構成個人資料的收集[3]。

《字花》第118期封面將該少年的流淚肖像作為單一焦點、放大處理,,與純粹說明事件背景的「偶然入鏡」照片有本質區別。編輯部雖聲稱不認識該少年,但選擇其照片作為封面,客觀上已將該少年的私人哀傷情感突出呈現並用作賣點,構成有意聚焦特定可識別人士的行為,從而觸發私隱權的法律規管要求。

二、合理私隱期望之存在

無論如何,從私隱權利的根本原則而言,是否存有合理私隱期望(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必須視乎個案具體事實,並進行多因素平衡考量。英國最高法院在《In re JR38》[4]一案中,Toulson勳爵闡述該測試的考慮因素,包括(其中)當事人的年齡、活動性質、是否有刊登同意、活動的上下文,以及刊登物料的性質及用途等。

本此事件最關鍵之處,在於照片主體所處的活動背景。該少年正身處大埔宏福苑外的悼念場地,流露喪親(或失去家園)之痛的哀傷神情。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在《Couderc and Hachette Filipacchi Associés 訴法國》[5]指出,凡涉及他人私生活的信息,記者在刊登前均須盡可能評估該等信息及圖片對當事人的潛在影響。特別是與私人及家庭生活密切相關的事件,受《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給予更嚴格的保護,故記者在處理此類題材時,必須表現出高度審慎與克制。

1. 喪親及災難後的哀傷

個人喪親及災難後的哀傷,即使對成年人在內,亦屬需特別審慎對待的私隱範疇。正如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在《McKennitt訴Ash》[6]明確指出,親人喪亡後的即時情感反應,以及與親友之間的相關互動,乃最典型的私隱領域,當事人有合理期望其私隱獲得尊重。

歐洲人權法院在《Hachette Filipacchi Associés訴法國》[7]進一步闡釋相關原則:刊登照片時,保護他人權利及名譽至為重要,尤其當照片涉及大規模傳播載有高度個人化乃至親密信息的圖像,關乎個人或其家庭生活。人權法院強調,某些事件必須獲得特別審慎的保護,例如親人的死亡及隨之而來的哀悼,乃強烈悲痛的來源,有關當局有時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相關人士的私人及家庭生活獲得尊重。鑒於死亡情形對家人而言屬創傷性,受害人家庭的悲痛本應促使記者表現出審慎與謹慎,但廣泛發行的雜誌刊登相關照片,會加劇親屬遭受的創傷,令他們有正當理由認為其私生活受尊重的權利遭到侵犯。

2. 未成年人更需保護其私隱

對於照片主體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上述私隱保護原則的適用更為嚴格。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在《Stoute訴News Group Newspapers Limited》[8](承接上述英國最高法院《In re JR38》的判決)明確指出,照片主體為兒童或未成年人,縱非決定性因素,仍屬一項重要且具分量的考慮因素,足以顯著提升其合理私隱期望的強度。

歐洲人權法院在《Reklos and Davourlis訴希臘》[9]闡述,一個人的形象構成其人格的主要屬性之一,因為它揭示了該人的獨特特徵,並將其與他人區別開來。故此,形象受保護的權利乃個人發展的必要組成部分,原則上當事人有權控制其形象的使用。由於形象乃附隨人格的特徵,其有效保護原則上要求無論在拍攝時或刊登照片之前,都須先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人格的一項基本要素將落入第三人手中,當事人對其後續使用將失去控制。該案申請人為一名嬰兒,並非公眾或具新聞價值的人物,故不屬於在某些情況下可基於公眾利益而無需知情同意即錄製形象的類別。相反,由於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其形象保護權的行使由父母監督,家長事先同意拍攝其子女照片,乃確定使用脈絡的必要條件。即使涉事照片僅顯示嬰兒的正面肖像,並無將其置於有辱人格或侵害人格權的狀態,法院仍認為核心問題不在於照片內容是否無害,而在於攝影師未經同意而保留照片,令嬰兒的可識別形象落入第三方手中,並存在違背當事人或其父母意願而後續使用的可能性,因而裁定構成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的私生活權利。

更具體而言,歐洲人權法院在《IVȚ訴羅馬尼亞》[10]強調,11歲的申請人受媒體訪談時為一學童,並非公眾人物或具新聞價值的人物;作為未成年人,其形象保護權的行使由父母監督,故申請人父母對播出訪談的事先同意,乃案件評估的重要元素。該案新聞報導內容涉及其他兒童的悲劇事件,而當事人的私生活權利亦理應受有效保障,尤其考慮到其作為兒童的脆弱性。在此,父母的事先同意應視為保護申請人形象的必要保障措施,而非純粹形式要求。即使新聞報導對公共辯論有貢獻,披露私人信息(如目擊戲劇性事件的未成年人身份)亦不得超出編輯判斷的合理範圍,必須有充分正當理由,尤其須特別顧及兒童的脆弱情況。因此,報導涉及或圍繞未成年人的戲劇性事件時,媒體服務提供者有責任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同時,保護相關未成年人的身份及私隱。上述要求在涉及未成年兒童的媒體報導中至為重要,因為披露其身份信息可能比對成人更嚴重地損害兒童的尊嚴及福祉,從而引發特別的法律保障義務。

三、出版機構的把關責任與編輯自主的界限

《字花》作為文學雜誌,其運作涉及董事會與編輯部的權責分工。據《字花》董事會1月24日發出的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fleursdeslettres/posts/pfbid02n9oJJCtiPughGUgpdrrw9GZRjFUjLsAavdNp2qrHrS8ubhG357NtyufZzzbdPVHdl ),在得知第118期封面選用該少年流淚肖像後,董事會曾多次表達倫理疑慮,並在雜誌付印後發出明確行政指令,要求在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前,該期雜誌不得上架銷售。然而,時任主編表示無法認同該疑慮,董事會遂以尊重編採自主為由,未強制禁止出版或上架。此處理方式雖體現傳統上對編輯獨立的讓步,卻也凸顯一個關鍵問題:當涉及明顯私隱風險,尤其是未成年人尊嚴及喪親哀傷等脆弱情境時,出版機構是否應承擔更積極的主動把關責任,而非僅被動退讓?本次事件中,編輯部承認未經同意即有意放大該少年的私人哀傷表情作為賣點,此舉(如上文分析)已觸及多重法律與倫理紅線,董事會的初始疑慮與指令實屬審慎合理,其最終未強制執行,則反映了機構內部在平衡編輯自主與公眾利益時的掙扎。

1. 編輯自主:從自由主義到現代新聞自由觀

從傳統自由主義觀點來看,新聞自由本質上僅為廣義言論自由的延伸,並無額外獨特內涵。其核心為個人免受國家干預的消極言論自由,而編輯自主則僅為媒體擁有者授權予編輯的內部安排。編輯作為僱員,若與業主在重大傳媒倫理問題上嚴重分歧,法律原則僅視為一般僱傭合約爭議,編輯可選擇留任或辭職,並無特別法律保護。在此觀點下,編輯自主並非獨立於業主意志的公共權利,而是可由機構自行規範的內部事務。

現代觀點則認為,若將新聞自由視為僅等同業主的經濟權利或個人言論自由,則新聞自由將完全失去其實質公共意義。新聞自由的獨特價值,在於保障編輯基於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權勢者之私人立場所作的獨立判斷。聯合國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歐安組織媒體自由代表及美洲國家組織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於2002年發表的《聯合宣言》明確指出 ( OAS :: Special Rapporteurship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媒體擁有者有積極責任尊重言論自由權,特別是須保障編輯獨立,避免以商業或私人利益干預專業判斷。 以法國《新聞法》為例,其第2bis條明文賦予記者拒絕執行違反職業良心行為的權利,惟前提是其職業信念須符合公司或出版機構的倫理守則。此規定反過來意味著,出版機構有權制定、並執行適當的倫理標準。

2. 國際倫理標準對脆弱群體的特別要求

因此,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2019年6月12日訂立的《全球記者倫理憲章》(Global Charter of Ethics for Journalists - IFJ),在強調記者對公眾之責任優先於對僱主或當局之責任的同時,於第8原則明確要求:記者必須尊重私隱及當事人的尊嚴;在採訪時告知受訪者對話是否會用於刊登;對缺乏經驗或處於脆弱狀態的新聞來源表現特別的考慮與謹慎。

本次事件中,封面照片的主體為一位正處於喪親(或失去家園)極度哀傷的未成年人,顯屬最典型的脆弱對象;編輯部承認並不認識該少年,亦未經少年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即有意將其私人情感放大為封面賣點,此舉已明顯違反上述倫理原則中對私隱、尊嚴及脆弱對象的保護要求。

正如美國加州上訴法院在《Eisenberg訴Alameda Newspapers, Inc》[11]一案中確認,媒體機構有權設定並強制執行自身的負責任新聞標準;記者雖享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保護,他們卻無權違反機構意願在其平台刊登內容。若記者因未達倫理標準,作出錯誤或誤導性報導,機構將其解僱並不構成對其言論自由的侵犯。

歐洲人權法院在《Orban訴法國》[12]進一步闡明,出版者因協助作者表達意見,不僅充分參與了其言論自由的行使,亦須分擔作者所負的「義務與責任(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因此,即便出版者本人未認同相關內容,只要選擇刊登,仍可能因而承擔法律後果。換言之,編輯自主權並非免除媒體機構對最終刊登內容承擔責任的盾牌;相反,機構必須對內容負最終責任。 當然,出版者或媒體擁有者對編輯或記者內容進行審查的權力本身亦受限制,此種干預必須符合新聞專業的既定規則,不能淪為對言論自由的任意侵犯[13]。

當涉及未成年人私隱的明顯倫理與法律風險時,出版機構及其董事會不僅有權,且有積極義務介入把關,以確保內容符合私隱權、人格尊嚴及人權標準。《字花》董事會雖曾表達疑慮並發出行政指令,卻因過度讓步於編採自主而未有強制執行,間接導致該期雜誌帶著重大爭議風險出版。在編輯自主與私隱權利之間,當涉及脆弱群體的明顯倫理風險時,前者不應成為後者的阻礙。媒體機構管理層作為最終守門人,負有積極義務優先保障私隱與尊嚴,而非以編輯自主為由推卸責任。

四、結語

就本事件而言,《字花》第118期封面選用一名未成年少年的極近距離流淚特寫作為唯一視覺焦點,並將其放大為整期雜誌最突出的商業賣點,客觀上已構成對特定可識別人士的有意聚焦,而非純粹說明社會現象的背景元素或「偶然入鏡」。編輯部承認不認識該少年,亦未取得其本人或監護人的同意,即將其私人哀傷情緒單獨提取並突出呈現,此舉已超出單純記錄公開悼念現場的合理範圍,觸及個人資料收集、私隱期望及人格權保障的多重法律與倫理紅線。

儘管照片原攝於公共悼念場地,但該少年出席該處,並不等同同意其私人哀傷被媒體特寫並商業化使用。媒體報導所涉公眾利益的認定,並非僅因事件規模宏大即當然成立,而需具體檢視報導是否旨在促進公共討論、揭露真相或保障公眾知情權,且該利益須與私隱干預的程度相稱。原則上,公眾利益提供的豁免多僅適用於具新聞價值的人物或事件核心元素,而不可任意延伸至無關第三人的私人情感。《字花》封面所用少年並非事件當事人或公眾人物,其流淚肖像亦非報導慘劇不可或缺的元素;雜誌封面更以商業吸引為主要目的,難以主張存在壓倒性公眾利益足以凌駕該少年的私隱權及人格尊嚴權。出版機構在面對此類明顯涉及未成年人尊嚴及極度哀傷情緒的內容時,不應僅以編輯自主為由,放棄積極把關的責任。

序言書室決定傾向不售賣該期雜誌,體現了對私隱權及未成年人尊嚴的尊重,此舉不僅更為審慎穩妥,且與法律原則及人權標準一致,值得肯定。在媒體便利與個人權利之間尋求平衡時,書室選擇偏向保護弱勢一方,彰顯了獨立書店在文化傳播中應有的道德擔當與社會責任。

《法學腸錄》臉書專頁 2026年1月26日)

(全文及所有註釋可以在Patreon免費睇:https://www.patreon.com/posts/149150159?pr=true

自從離開了香港以後,跟香港文學斷聯將近三十年。如果《字花》算是老雜誌的話,自己就該是更老一輩的人了。但偶爾想起香港文學的話,也就想起幸好還有《字花》的存活。

所以讀到這幾天關於雜誌最新一期封面的二三事,格外注目,對於這種顯而易見的低級錯誤當然先是大吃一驚,孰是孰非無需多言,覺得好好道歉就可結案陳詞。然而隔天再讀到主編文過飾非的狡辯之詞,才感到一個人的狂妄可以如何摧毀一整本雜誌的可怕之處。

既然一開始大言香港沒有肖像權,又何必再說封面照片的事主,與攝影師有了眼神交流,使其相信照片沒有冒犯肖像權等自相矛盾的說法?更反過來將責任轉嫁說大家的熱烈討論會對封面人物造成了困擾和傷害?

單就以上毫無邏輯的言論已覺沒有對話的可能。其他的錯誤類比,將新聞和文學混為一談,以專業自居,將其他人全放在對立面,自稱亂臣,營造殉道者的形象,全是扮演受害者的戲碼。以上種種,根本就是關乎人格的問題。

然後再過一天,由主編自動辭職變成嚴重違反僱傭合約條款而遭立即解僱。此時才道出一人身兼三份全職的後續。姑勿論其工作表現有否勝任,但文學圈子已屬方寸之地,有如部落的文化社群,怎麼可能不知道彼此去向,甚至有利害衝突的關係?耐人尋味。

事到如此,既不是一次的封面失誤也不是公關判斷的失準。而是暴露了《字花》主編對權力、專業與責任的根本誤解。一本文學雜誌值得珍惜與否,從來不在於有多前衛或越界,而在於自省的能力,要是將專業成為話術,文學也就只剩下姿態。作為雜誌、作為寫作人、作為一個人,太過傲慢的話,毁掉的不僅是一期雜誌,而是整本《字花》。

《挪威 Littleoslo》臉書專頁 2026年1月28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